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俊安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方俊安,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9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俊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俊安窜至临海市**街道**路“**排骨店”,进入店内厨房将约五斤半成品排骨油炸吃掉后离开。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该店人民币150元。2、2019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俊安窜至临海市**街道**巷**号“**副食店”,窃得现金100元和利群香烟两包。3、2019年12月6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方俊安再次窜至临海市**街道**巷**号“**副食店”,窃得现金290元和利群、中华香烟共四包。案发后被告人退回该店人民币220元。2019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方俊安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罗曼网吧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3.被害人赖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俊安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讯问视频、盗窃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俊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俊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俊安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巧玲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方俊安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