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Z663号
被告人方俊涛,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期**栋**单元**号。2016年11月30日,方俊涛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14日,方俊涛因犯放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俊涛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俊涛于2020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地勘路1号附52号的“天星正源火锅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放置于该火锅店门口的遮阳伞点燃后离开。后火被群众扑灭。
2020年9月1日,方俊涛到成都市锦江区柳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述于2020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路18号八里庄社区广场的“谷咪吖文创茶铺”露天坝子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放置于该露天坝子处的遮阳伞点燃,并引燃遮阳伞下面的桌子和椅子后离开。
民警从方俊涛身上查获放火用的打火机并依法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俊涛放火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俊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方俊涛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方俊涛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方俊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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