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保保,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区**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村,于2018年6月16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保保、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一天,被告人方保保指使被告人王某某,由王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肯德基店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向李 贩卖冰毒约一克。
2.2018年4月一天,李某某、孙某某驾车到被告人方保保家附近,孙某某到方保保家中,方保保以6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冰毒约一克。此后孙某某、李某某将购得的冰毒平分。
3.2018年6月15日,在淮南市谢家集区二通道路边,被告人方保保向李某某、“小瑞”贩卖了价值800元的冰毒约一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方保保、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保保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方保保、王某某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滨滨
附:1.被告人方保保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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