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方关英,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符武闻,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关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2日12时许,被害人方某甲回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黑眉村四队的家中,因找不到自己房间的钥匙,就找其同胞弟弟被告人方关英拿钥匙,但方关英不予理会,两人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方关英持刀捅刺了方某甲的胸腹部,之后逃离现场,而方某甲在被方某乙等人送往医院急救的途中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方某甲系生前胸腹部遭受锐器作用,导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及大出血死亡。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方关英在家中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院前急救记录交接单、抢救记录、家属谈话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方某乙、方某丙、麦某甲、林某甲、方某丁和方某戊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关英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开棺勘验笔录及照片、方关英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关英因琐事和被害人方某甲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中,方关英持刀捅刺方某甲致其胸腹腔脏器破裂及大出血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坚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关英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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