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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军华合同诈骗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8〕451号

    被告人方军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住咸宁市咸安区**镇**路**号。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军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方军华从张某某(已起诉)手中获得张某某所持有的咸宁市**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任法人。方军华担任法人以后仍然沿用原**科技有限公司和**科技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以签订咸安区马桥镇**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工程保证金。 

(1)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方军华以咸英公司的名义与湖北阳新人程某某签订了施工合同,收取程某某工程保证金8万元。

    (2)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方军华以咸英公司的名义与广东汕头人刘某某和签订了挡土墙护坡施工合同,收取刘某某和工程保证金9万元。

(3)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方军华以咸英公司的名义与四川省蓬安县的唐某某签订施工合同,收取唐某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

(4)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方军华以咸英公司的名义与江西上饶市的苏某某,张某某签订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对方工程保证金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施工合同书,收据等有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军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无任何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与对方签订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晚 荣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军华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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