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方冬明,绰号“长头”,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001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地:枞阳县枞阳镇**居委会***60号,现住址:枞阳县枞阳镇**路出租房。2008年11月21日,方冬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方冬明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盛伟,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冬明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5月,被告人方冬明伙同鲁某某、熊某某、方某甲、叶某某、万某某、尔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来到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金家山、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青合组盗掘古墓葬,盗得古墓葬内铜连弧纹铭文镜、青釉弦纹双系罐、布纹陶罐等三级文物,盗得铜“五铢”钱、陶纺轮等一般文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方冬明伙同鲁某某、熊某某、方某甲等人来携带挖掘工具来到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金家山盗墓,方冬明用钢钎探测墓葬方位后在墓坑内挖土,鲁某某、熊某某下坑帮忙,方某甲、叶某某负责提土和望风。方冬明等人在该处盗得铜连弧纹铭文镜1面、青釉弦纹双系罐1件、青釉双系弦纹壶1件、铜“五铢”钱4枚。
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盗掘出土的铜连弧纹铭文镜、青釉弦纹双系罐、青釉双系弦纹壶均为三级文物,铜“五铢”钱为一般文物。
(二)2012年5月底,方冬明伙同鲁某某、万某某等人再次来到金家山盗墓,方冬明用钢钎探定墓葬方位后,与鲁某某一同在墓坑内挖土,万某某等人负责提土、望风。方冬明等人在该处盗得连弧铭文镜1面、布纹陶罐2件、铁锬1把、陶纹轮3枚、琉璃珠23粒。次日,鲁某某、方某甲等人将盗得的连弧铭文镜带至青阳县城,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
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盗掘出土的连弧铭文镜、布纹陶罐为三级文物,铁锬、陶纹轮、琉璃珠均为一般文物。
(三)在第二次盗掘金家山墓的次日凌晨,方冬明、鲁某某、尔某某商定到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村青合组盗掘古墓葬。后鲁某某因故未能前往,方冬明、尔某某到达现场后,利用携带的工具盗掘古墓葬时被附近居民发现,二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该案于2012年案发后,被告人方冬明刑拘在逃。2020年6月29日,方冬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文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方某甲、熊某某、尔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冬明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文物鉴定站关于对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金家山被盗墓葬的鉴定意见、文物鉴定证书等;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冬明违反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琳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方冬明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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