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方凯泉,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镇**宿舍**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5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9年12月14日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盗窃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凯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方凯泉因无钱吸食毒品便上街转悠欲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当日14时许其窜至资兴市新区汉宁路农机公司小区附近时,发现华翔农机店内的生活区后门未关,受害人何某乙躺在沙发上睡觉,便趁机偷偷溜至屋内,将受害人放置在沙发上的黑色魅族16th手机一台偷走,并于当日前往郴州以6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售出。经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认定,该手机在价格认证基准日的价格为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被害人何某乙网购手机交易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补充勘验、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资价认定(2020)27号关于1部魅族16th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刻录光碟一张;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凯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凯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凯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方凯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凯泉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凯泉六个月以上一年半一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萍
检察官助理:曹锋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方凯泉现被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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