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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周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方周,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65********,汉族,株洲市人,小学文化,职业无,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栋**号,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方周在株洲市荷塘区晏家菜市场门口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扒走一台粉红色苹果手机6PLUS,事后卖给一个路人。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621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周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对案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方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周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策雄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方现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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