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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善超、郎倩文诈骗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方善超,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组,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19年6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郎倩文,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服装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19年6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善超、郎倩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0日至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中下旬,周某某(已起诉)找到被告人方善超,请被告人方善超帮助其使用POS机从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中提取现金,并约定在提取后向被告人方善超支付好处,被告人方善超表示同意。后因周某某向被告人方善超提供的银行卡过多,被告人方善超便于2017年10月份,纠集了被告人郎倩文和方某某(另案处理)、尹某甲(已起诉)等人一起协助自己从周某某提供的银行卡通过刷POS机消费进行套现,并形成基本稳定的分工。被告人方善超等人先是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然后购买POS机并与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基本上,每天由方某某驾车载被告人郎倩文自周某某处拿取当天所要取现的银行卡,然后由被告人方善超在宾馆开设房间,被告人郎倩文便在宾馆房间内负责使用POS机对取自周某某处的银行卡进行刷卡消费,将银行卡中的钱以消费结算的方式转入被告人方善超与方某某、尹某甲等人的银行卡,然后再由方某某、尹某甲等人将流入自己银行卡中的钱通过ATM机予以取现。在取现后,被告人郎倩文在将当天所取的现金中扣除被告人方善超与周某某约定的好处费后,将剩余的现金,由方某某和尹某甲送交给周某某。截止被告人方善超、郎倩文等人被公安查获,已查实被告人方善超、郎倩文等人协助周某某所取诈骗款涉及共22名被害人,金额共计161710元。

1.2017年12月14日至17日,被害人赵某某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3000元。经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ATM机将钱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62366827200********(开户人罗某某)后,便被方某某名下POS机消费转出。

2.2017年11月1日15时许,被害人查某某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骗人民币3000元。经查,被害人查某某通过支付宝将被钱转账进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62170002100********(开户人尹某乙)后,便被尹某甲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最终流入尹某甲在湖北汉川农村商银行开设的6224121159115691银行卡账户上,后尹某甲将钱通过ATM机取现后送交给周某某。

3.2017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害人侯某某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20000元。经查,被害人侯某某分三次将共计20000元使用ATM机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62155832020********(开户人李某甲)后,被尹某甲和方某某名下POS机消费转出,后尹某甲等人将钱通过ATM机取现后送交周某某。

4.2017年11月6日17时许,被害人马某某被一名女子冒充其朋友诈骗人民币12000元。经查,其中一笔6000元,在由被害人马某某将钱使用ATM机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6212261001********(开户人丁某某)后,被尹某甲名下POS机消费转出,该笔前最终流入方善超62282716112********的银行卡账户。

5.2017年11月7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5900元。经查,其中一笔2900元在被害人张某甲将钱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62284303697********(开户人孙某甲)后,便被郎倩文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

6.2017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14000元。经查,在被害人张某乙分两次将14000元通过ATM机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62122615120********(开户人孔某某)后,便被尹某甲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最终流入尹某甲的银行开设的62241211********银行卡账户上,后尹某甲将钱通过ATM机取现后送交给周某某。

7.2017年11月5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6800元。经查,其中一笔3000元在被害人王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进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62179929000********(开户人丁某某)后,便被尹某甲名下POS机消费转出。

8.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孙某乙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5000元。经查,其中一笔2500元在被害人孙某乙通过ATM机存入到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银行卡账户62170026700********(开户人张某丙)后,便被尹某甲名下POS机消费转出。

9.2017年10月16日上午,被害人任某某在**网站上欲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15315元。经查,其中两笔共5310元在被害人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62122617150********(开户人韩某某)后,便被尹某甲名下的2部POS机消费支出,流入尹某甲62170027200********的银行卡账户,后被取现送交给周某某。

10.2017年11月5日9时许,被害人邱某某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10800元。经查,其中的8400元在被害人邱某某存入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账户62179949101********(开户人徐某某)后,被尹某甲名下POS机消费转出;其中的800元在进入徐某某银行卡账户后,被方某某名下POS机消费转出。

11.2017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乙欲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15000元。经查,其中有14800元在被转账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银行卡账户62284303697********(开户人林某某)后,变被尹某甲名下的2台POS机消费转出。

12.2017年11月10日9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10000元。经查,其中的9000元在被害人刘某甲通过ATM机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6215593202016********(开户人贺某某)后,便被尹某甲以及郎倩文、方某某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

13.2017年11月18日,被害人李某丙在网上申请办理信用卡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3000元。经查,被害人李某丙在分两次将共计3000元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中国农业账户62284823995********(开户人李某丁)后,便被方善超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

14.2017年10月27日,被害人鲁某某欲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6000元。经查,被害人鲁某某分两次将共计6000元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62284805382********(开户人李某戊)后,便被尹某甲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后该笔钱被消费和取现送交给周某某。

15.2017年11月上旬,被害人刘某乙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5200元。经查,被害人刘某乙通过支付宝将共计5200元转账进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62170025700********(开户人刘某丙)后,便被尹某甲名下PSO机消费转出。

16.2017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害人沈某某在手机百度“**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1500元。经查,被害人沈某某将1500元通过ATM机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62179930003********(开户人韦某某)后,便被尹某甲名下POS机消费转出。

17.2017年11月6日,被害人李某己欲在**网金融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6400元。经查,在被害人李某己分两次将共计6400元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62179929000********(开户人丁某某)后,便被尹某甲名下POS机消费转出。

18.2017年11月4日,被害人琚某某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10000元。经查,其中的7900元在被害人琚某某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62179914300********(开户人孙某丙)后,便被尹某甲名下POS机消费转出,最终流入尹某甲62241211********的银行卡账户后被取现送交给周某某;另外2000元在进入孙某丙银行卡账户后,便被郎倩文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

19.2017年11月7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20000元。经查,其中二笔共10000元在被害人王某乙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银行卡账户62282717771********(开户人江某某)后,便被尹某甲和蒋某某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

20.2017年11月12日,被害人李某庚在网上申请办理信用卡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10800元。经查,其中的3400元在被害人李某庚通过支付宝转账进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62179949101********(开户人徐某某)后,便被尹某甲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其中的5000元在存入徐某某银行卡账户后,便被方善超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其中的800元在进入徐某某银行卡账户后,便被方某某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

21.2017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网上申请办理贷款过程中,被诈骗人民币29900元。经查,其中的13000元在被害人黄某某通过ATM机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62284805382********(开户人王某丙)后,便被方善超和郎倩文名下的POS机消费转出。

22. 2017年9月25日,被害人杨某某在网上贷款时被骗24000元。经查,其中有4800元被被告人方善超用POS机刷入其62366827200********的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综合证据

1.书证:抓获经过、抓获经过说明、扣押清单、交易流水、案情说明、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释放通知书、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

2.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方某某、尹某甲、周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善超、郎倩文的供述与辩解;

4.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二)具体案件事实证据

1.赵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短信聊天截图、银行ATM机存款回执、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关于赵某某被诈骗案指定管辖的批复》;(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2.查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银行卡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

3.侯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马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存款凭证、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张某甲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6.张某乙被诈骗事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乙银行卡消费记录及存款凭证、孔某某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清单尹某甲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尹某甲银行卡消费清单;(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7.王某甲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甲银行卡消费记录、丁某某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清单、江某某银行卡交易清单、尹某甲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尹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8. 孙某乙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存款凭证、张某丙银行卡交易清单、尹某甲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9. 任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任某某银行卡消费记录及存款凭证、韩某某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清单、尹某甲POS机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尹某甲银行卡消费清单;(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10. 邱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银行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被害人的陈述;

11. 李某乙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12. 刘某甲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ATM机存款回执、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的陈述;

13. 李某丙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ATM机存款回执、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14. 鲁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ATM机存款回执、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15. 刘某乙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16. 沈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ATM现金存款凭条、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尹某甲农信社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17. 李某己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

18. 琚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琚某某银行卡消费记录及存款凭证、孙某丙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清单、尹某甲POS机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尹某甲银建行卡消费清单;(2)被害人琚某某的陈述;

19. 王某乙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存款凭证、江某某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清单、尹某甲POS机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尹某甲银行卡消费清单、蒋某某POS机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蒋某某银卡消费清单;(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20. 李某庚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李某庚的陈述;

21. 黄某某被诈骗事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ATM机存款回执、银行账户流水清单、POS机开户资料及消费清单、结算卡账户流水清单;(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22.杨某某被诈骗事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银行流水清单、手机通话清单;(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善超、郎倩文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仍予以伙同他人通过POS机取现,金额共计1569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善超、郎倩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斌

书 记 员:欧键微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善超现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郎倩文现羁押在海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检察卷1册。

3. 扣押的方善超的手机2部、POS机2台、银行卡19张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郎倩文的手机6部、POS机8台的扣押决定书在尹某甲诈骗案的案卷里,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二被告人被扣押的财物均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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