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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国和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方国和,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9********,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胡同**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经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国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方国和有权委托辩护人,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方国和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亭街9号金贝海鲜二楼,谎称自己是中建宏大建设有限公司经理,骗取对方信任,承诺将“黑龙江省农垦实验农场棚户区发行项目二期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韩某某,以交付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为被害人提供“建筑工程发包承诺”和“建筑工程施工内部分项承包合同”,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合同“中建宏大建设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被告人方国和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长春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公滨路1号1、2期建筑工程发包承诺》、《建筑工程施工内部分项承包合同》、中建宏大公司相关材料等;

2. 证人孙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方国和的供述与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国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大树

2019年10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方国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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