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方增辉,曾用名方腾飞,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家住修水县**镇**村**组。2014年3月27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增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5日向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方增辉驾车来到修水县黄溪村被害人方某乙家中讨要债务,后双方开车来到马坳镇山口段村一组老三源201县道弯道旁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双方就债务问题以及方某乙举报方增辉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事情发生争吵,方增辉打了方某乙两巴掌,之后两人均下车,方增辉随即用手掐住方某乙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地,并用随手捡起的石头连续击打方某乙的头部直至其没有反应,方增辉将方某乙拖至附近草丛中后驾车逃回其位于黄溪村的家中。
回家后,被告人方增辉认为自己会坐牢,想到与被害人方某丙的过节,且亦被方某丙举报为黑恶势力,于是欲打击报复。当晚17时许,方增辉驾车来到方某丙家中并带着其夫妻二人开往山口段方向,路上方增辉逼问举报告状的事情,方某丙劝其别在意。大约半小时后,方增辉将方某丙夫妻送回黄溪村养生家园酒店附近后驾车离开,过了几分钟,方增辉再次驾车返回并询问其夫妻是否坐车。遭到拒绝后,方增辉下车追上方某丙并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其头部,方某丙被砍后逃往黄溪村村部,方增辉持刀追赶,将方某丙砍倒在地后仍连续砍向其头部、手部,被村民制止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方某乙系被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方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方增辉于2019年2月1日在修水县大椿乡集镇附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石头等物证;2.书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方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增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五张、现场指认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增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增辉因被举报涉嫌黑恶犯罪等原因而心生怨恨,行凶杀害两名举报人,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增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增辉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慧艳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增辉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六张。
3.菜刀、石头等物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