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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士军、毛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方士军,绰号“士军伢”,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五里**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余小毛,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五里**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五机婆”,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五里**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月伢”,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组**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士军、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以来,被告人方士军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社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05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方士军与李某乙发生纠纷,因害怕被李某乙报复,方士军便邀集了被告人李某甲等社会“打流”人员,众人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在方士军家里等李某乙。等了约半个小时,没有发现李某乙,方士军便带着一把单管猎枪,伙同李某甲等人乘坐两辆面包车准备到临湘街上去寻找李某乙。当车行驶至五里**路与芳草桥路口交汇处时,遇到了李某乙乘坐的车辆,方士军将李某乙的车辆逼停后持枪下车,李某乙见状便加速逃离,方士军对着李某乙的车辆开了一枪,将车辆副驾驶室玻璃打坏,然后继续开车追赶李某乙至五里牌农贸市场,因未发现李某乙,方士军等人才离开。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

2.2016年,游庆刚承接了**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公司的基站建设项目,欲在临湘市五里**街道**五里**组山上修建一个基站塔。游庆刚在与五里社区干部协商过程中,得知想要在石坳组修塔,必须经过方士军同意,便通过游泽文找到方士军,与其协商修建基站塔事宜,而不再与村干部协商。游庆刚在石坳组集体所有的山上选好了建塔位置后,与方士军约定支付25000元土地费用,同时方士军还保证在建塔过程中不会有人来找麻烦。但在建塔过程中,方士军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找到游庆刚,说必须使用方士军请的挖机,游庆刚的挖机不能从石坳组的路上经过,游庆刚明知方士军请的挖机价格高于市场价,迫于无奈答应了使用方士军请的挖机,同时方士军和王某甲还故意让挖机师傅拖延工时,导致游庆刚多支付了约4000元挖机费用。随后,方士军、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多次去现场阻工,并以清理渣土为由找游庆刚要了6000元钱,以基站塔通电埋线要挖槽为由找游庆刚要了15000元钱。

3.2015年,梅虎子的姑姑借了200000元给岳阳市云溪区**投资公司,易学丰系担保人。2016年下半年,因投资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梅虎子便找到被告人方士军,要方士军带人去找易学丰讨账,并给予讨账金额的20%作为报酬。随后,方士军安排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陈志勇、曾鹏等人,采取24小时看守的方式向易学丰讨账,持续时间约一个星期,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易学丰迫于无奈分两次归还了全部欠款。方士军获利40000元,分给王某甲、王某乙每人6000元。

4.2016年11月10日晚上,张翔为了帮助谌诚向聂超讨要欠款,邀集了被告人王某甲和童超、阮鹏等人,来到聂超位于临湘市**镇**村**组的爷爷奶奶家中,将其家中大门砸坏。后查明,被砸坏大门的修复价格约为1900元。

5.2017年下半年,方士军在临湘市五里**街道**五里**组修建了一栋7层楼房,准备对外出售,但因楼房门前道路太窄,方士军怕影响房屋销售,便要求居住在原玻璃纤维厂的住户汪爱英夫妇将房屋门洞拆除以便拓宽道路。遭到拒绝后,方士军便运了一块大石头将原玻璃纤维厂大门堵住,造成厂内20多户住户出行不便,期间派出所民警及社区干部多次找到方士军,要求其将石头搬开,方士军均不配合。方士军用石头堵门时间长达两个多月,严重影响了住户的安全和生活。

6.2019年5月,临湘市公安局将被告人方士军纳入扫黑除恶工作对象,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方士军得知后,认为街道办工作人员不该将自己作为“村霸”上报给公安机关,便在一个有200余人的微信群内发信息辱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书记李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妨害公务罪

2017年,被告人方士军和方辉在临湘市五里**街道**五里**组违规建房,其间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控违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现场进行执法,方士军便对执法人员进行口头威胁、辱骂,并持一把气枪威胁,执法人员见此情形均不敢再执法,后方士军、方辉违规将房屋建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谌某某、王某丙、游泽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游庆刚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方士军、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士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恐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王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方士军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士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士军、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方士军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兰辉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方士军、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现均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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