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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天鹏交通肇事、保险诈骗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方天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8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职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花园**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天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

2018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方天鹏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闽******小型轿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江滨路五路桥底人行横道处,碰撞行人被害人储某某,造成被害人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天鹏打电话叫来方某某(被告人方天鹏的父亲,闽******车辆车主,另案处理),方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方天鹏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为了让被告人方天鹏逃避法律追究,提出由其假冒驾驶人顶替被告人方天鹏承担事故责任,并在司法机关随后的调查中,作出闽******小车是其驾驶肇事的虚假陈述。

2019年1月11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立案。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方天鹏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9月19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方天鹏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天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及基站位置单、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天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6.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报案录音。

(二)保险诈骗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天鹏和方某某明知系被告人方天鹏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仍由方某某冒充驾驶人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人方天鹏多次帮助方某某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联系理赔需要的材料,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先后于2019年2月28日、4月3日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357701.2元,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金额为11250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方天鹏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方某某退还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35770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及基站位置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入账汇款凭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天鹏的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保险报案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天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天鹏和方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编造虚假的原因,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24520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天鹏和方某某的部分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天鹏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琪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天鹏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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