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婧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7********,汉族,本科文化,**建设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26分,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0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二环线辅道东湖隧道匝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6.6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婷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含光盘贰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