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方孝波,外号波二,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火,又名雷豹,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乡**村**组**号,住绥阳县**镇**寺。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1月28日被假释。2015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洪应,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绥阳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8日以被告人方孝波、雷火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黎洪应、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12日以程浪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王某甲、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四面山一带的居民房开设流动赌场。汪某某(已判决)带高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上赌博时,高某某为躲避抓赌摔伤,王某甲支付1.1万元医药费后不再付费。汪某某以向王某甲索要医药费未果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组织王某乙、李某甲、陈某甲(已判决)和被告人方孝波、程浪、雷火、黎洪应、张某甲等人去砸赌场,程浪、方孝波又邀约周某某、吴某某(已判决)等人前往帮忙。汪某某、李某甲、程浪等10多人准备好砍刀、钢管等工具,由黎洪应、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往汇川区四面山方向行驶,当行至高坪镇**村**组赵某某家下面的公路时,汪某某、李某甲等人持砍刀,方孝波、张某甲、程浪等人持钢管与没有分到工具的雷火等人前往王某甲开设在高坪镇**村**组赵某某家老房子院坝的赌场上,李某甲等人持砍刀、钢管将赌场的赌具、房屋门窗砍坏,在持械追逐过程中致赌客杨某某受伤。在汪某某等人打砸赌场期间,黎洪应在山下将所驾驶车辆调头接应,何某某将所驾车辆调头后前往帮忙,汪某某等人下山后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二、聚众斗殴罪
2017年11月3日23时许,刘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与曾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在绥阳县洋川镇时光酒吧内发生抓打,曾某甲电话邀约曾某乙、曾某丙、张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帮忙。曾某乙、张某乙、王某丙等人先后到达时光酒吧,曾某甲和李某乙再次发生抓打,刘某某见对方人多便打电话给正在洋川镇浩斯酒吧喝酒的陈某乙(已判决)求助。张某乙见状便邀约余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方孝波、雷火前往时光酒吧帮忙,雷火、方孝波又分别邀约吴某某(已判决)等人和何某某等人前往时光酒吧帮忙。雷火、方孝波、何某某等人赶至现场后不久,张某乙、余某某、何某某等人便与赶至时光酒吧帮忙的陈某乙和叶某某、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吧内持械斗殴,双方在斗殴过程中,陈某乙夺过余某某手持的东洋刀追砍王某丙未果,返回到时光酒吧,准备持刀殴打何某某时,被方孝波、付某某等人劝解后罢手。在当日双方的斗殴中致何某某、王某丙、叶某某、付某某受伤。经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叶某某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王某甲、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孝波、雷火、程浪、黎洪应、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孝波、雷火受他人邀约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浪、黎洪应、张某甲受他人邀约,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红
检察官助理 游廷廷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方孝波、程浪、黎洪应现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雷火(联系电话1738592****)、何某某(联系电话1568552****)、张某甲(联系电话150854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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