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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建军盗窃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方建军,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2007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8月11日因盗窃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2月20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7月25日因盗窃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盗窃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方建军多次采用秘密窃取、入户盗窃的方式在开化县马金镇盗窃财物,共计116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方建军从马金镇**村**路**号门口将被害人姚某某堆放的部分钢筋窃走并用电动三轮车运至废品收购站,以470元的价格卖给店主徐某某。之后方建军又在同一地点将部分钢筋、纸板窃走,藏匿于严坑村附近路边的田野中,后丢失。经鉴定,被盗钢筋的价格为763元,被盗纸板的价格为45元,共计808元。

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方建军在马金镇**街**弄**号,将卢某某放在家中的200元现金、一根金手链、一对金耳环、一个金戒指和一个金貔貅手链窃走。经鉴定,被盗金器的价格为8450元。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方建军将停放在马金镇利群超市后的两辆电瓶车的两组共计10个电瓶窃走,出售后非法获利5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组10个电瓶的价格为500元

4、2019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建军在马金镇**街**号,将郑某甲放于四楼的一台电脑、五楼的衣服、鞋子窃走。经鉴定,开化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电脑、衣服、鞋子的价格作出不予认定的鉴定意见。

5、2019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方建军从窗户爬入马金镇**村**号,将二楼客厅的一台液晶电视窃走。经鉴定,开化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电视的价格作出不予认定的鉴定意见。

6、2019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方建军以溜门方式进入马金镇**街**号正后面第二排房子三楼室内,将姜某某放在客厅茶几上的oppo手机窃走。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的价格为300元。

7、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方建军进入华某某家中,将楼梯间的两把电镐、一把电钻及两根接线板窃走。经鉴定,开化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的两把电镐、一把电钻及两根接线板的价格作出不予认定的鉴定意见。

8、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方建军将汪某乙停放于**村淳开线路边大棚内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瓶窃走。离开途中被民警拦下后逃脱,电瓶掉落。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700元。

9、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方建军在马金镇**村靠近淳开线的一个厂房内,将汪某丙放在厂里的电线、哑铃、杠铃、电脑、工字钢、电机窃走。经鉴定,被盗哑铃价格为62元,开化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电线、吊机杆、杠铃、电脑、工字钢、电机的价格作出不予认定的鉴定意见。

10、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方建军在马金镇**路**号,将诸葛某停放于后门的一辆两轮电瓶车的3个电瓶窃走。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150元。

11、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建军将姜某甲停在马金派出所对面的**区弄堂中的一辆三轮电瓶车的一组5个电瓶窃走。经鉴定,被盗的一组5个电瓶的价格为250元。

12、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方建军在马金镇**村内,将郑某乙停放在戴某某家院子里的一辆电瓶车的一组5个电瓶窃走。经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250元。

13、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方建军在马金镇**弄**号,将汪某丁放在一楼楼梯底的一个音响窃走。经鉴定,开化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音响的价格作出不予认定的鉴定意见。

2019年10月8日,方建军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汪某甲、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建军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卢某某、何某某、郑某甲、张某甲、姜某某、华某某、汪某乙、汪某丙、诸葛某、姜某甲、郑某乙、汪某丁的陈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建军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建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书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建军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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