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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建福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检公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方建福,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建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同年5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建福与被害人方某甲系邻居关系,双方因方某甲家房屋三楼板面线条尺寸、排水管等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1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方建福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家门口与方某甲又因上述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方建福从家中拿出一把尖刀准备与方某甲打架,被胡某某制止。因双方协调不成,被告人方建福持钢筋与持镀锌管的方某甲在两家房屋旁边的巷子内互打,被告人方建福被打中头部和背部后跑回家中,之后持一把尖刀欲找方某甲未果后返回家中,又持镀锌管捅破方某甲家后窗户的三块玻璃,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方建福愤而持尖刀冲到方某甲家门口,被方某甲持锄头柄打中头部后,遂持刀捅向方某甲。方某甲跑向马路对面的巷子,被告人方建福持刀追赶,在马路中间捅刺了方某甲后右腰部一刀,在巷子中再次捅刺了方某甲右腿部一刀,之后逃离现场。方某甲走出巷子后倒地不起。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方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方某甲系右腰背部被锐器捅刺导致右肾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2019年1月2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方建福至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镀锌管等;

2.书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曾某某、方某丙、林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建福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建福因相邻矛盾与他人发生口角,未能理性平和处理,反而在发生争执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娟

检察员:陈清仙

2019年7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方建福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尖刀、锄头手柄、镀锌管、水管、尖刀手柄各1把。

4. 讯问被告人方建福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指认视频光盘1张,监控视频光盘1张,微信群记录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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