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方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妨碍公务,于2016年7月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方某伙同金某某(已判决)在随州市军翔百货正门口将被害人蒲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盗走,并由方某将该手机销赃。
2019年1月12 日16时许,方某再次伙同金某某在随州市解放路一带寻找作案目标,后在金某某的掩护下,由方某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手机盗走,并由方某将该手机销赃。
2019年8月19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在随州市解放路意尔康鞋店附近将被告人方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蒲某某、程某某的陈述;3.视频光盘;4.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伙扒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海坤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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