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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志宝、王锐等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方志宝,男,1989年****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号。被告人方志宝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方志宝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号楼**室。被告人王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村**农场。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小区**栋**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志宝、王锐、朱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志宝、王锐、朱某某均无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自2017年5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方志宝多次向被告人王锐及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王锐将购买的卷烟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非法获利。自2018年9月,被告人方志宝与被告人王锐合伙从福建省云霄县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在本市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等人。被告人朱某某和何某某将购买的假烟转卖他人,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方志宝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为408469元,被告人王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为467204元,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为125650元,被告人何某某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1173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17年5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方志宝多次以85元每条的价格向被告人王锐销售中华硬盒卷烟825条,非法经营数额70125元。同时其多次向曾某某、张某甲等人出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16415元。

2.被告人王锐将购买的中华硬盒卷烟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400条,非法经营数额为64000元,销售给被告人何某某235条,非法经营数额为35250元,销售给**超市老板李某某、**店铺老板徐某某等人185条,非法经营数额为45600元。其中有5条未查清买家,涉案数额为425元。

3.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方志宝和王锐合伙从福建云霄县购进卷烟在六安销售。二人共计购买中华硬盒卷烟897条,黄山金皖卷烟3000条,中华软盒卷烟50条。其中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黄山金皖卷烟200条,非法经营数额为25000元;销售给被告人何某某黄山金皖卷烟76条、中华硬盒卷烟25条,非法经营数额为15150元;销售给**超市老板尹某某、**超市老板方某某等人黄山金皖卷烟217条、中华硬盒卷烟55条,非法经营数额为53040元。

3.被告人朱某某在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下,将从被告人王锐处购买的400条硬盒中华卷烟、200条黄山金皖卷烟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为125650元。

4.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仍从被告人王锐处购进260条假冒中华硬盒卷烟和假冒黄山金皖卷烟76条并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约为117320元。2019年1月31日,六安市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何某某家中扣押未销售中华硬盒卷烟7条,黄山金皖卷烟10.8条,涉案数额约2600余元。经鉴定,扣押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2018年12月3日,六安市烟草局从**物流公司扣押9条中华硬盒卷烟和391条黄山金皖卷烟,2019年1月7日,六安市烟草局从**物流公司扣押245条中华硬盒卷烟和50条中华软盒卷烟,2019年1月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锐车中扣押1250条黄山金皖卷烟,同时在被告人王锐家中扣押247条中华硬盒卷烟。被查扣卷烟涉案数额共计149092万元。经鉴定,上述扣押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6.被告人方志宝和王锐购买的卷烟未查清买家的金皖香烟851条,硬盒中华香烟316条,涉案数额为79647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方志宝和王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书面传唤到案,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王锐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中华硬盒卷烟、假冒黄山金皖卷烟。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权某某、张某乙等人。

4.被告人方志宝、王锐、朱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志宝、王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方志宝、王锐、朱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兰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志宝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锐、朱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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