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方志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志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方志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左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被害人左某某准备经营网店,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方志文,并邀请方志文帮助其经营网店。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方志文以网店申请费、技术费、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等需要为由,其一人分饰多个角色,使用昵称为“阿诗呀”、“BOOK”、“ 蓦然”等多个微信号、QQ号欺骗左某某,骗取左某某合计172万元,其后,方志文退还左某某15万元,方志文实际诈骗数额157万元。分述如下:
1. 2018年11月,方志文以开网店需要申请费0.5万元、店铺押金20万元、技术费1.5万元为由,骗取被害人左某某22万元。
2. 2018年12月,方志文以“天猫”网店做活动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左某某50万元。
3. 2019年1月,方志文以左某某经营的拼多多“敏行保健食品专营店”参加活动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左某某100万元。
二、诈骗江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16日晚,方志文在网聊平台与被害人江某某结识,虚构自己拥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历、奔驰AMG C63S轿车、在中科院、阿里巴巴、驻港部队服役的工作履历,在杭州、屯溪有房产的事实,其一人分饰多个角色,使用昵称为“阿诗呀”、“BOOK”、“黄某某”、“螺丝哥”等多个微信号、QQ号欺骗江某某,骗取江某某合计76.74万元,其后,方志文退还江某某8.9万元,方志文实际诈骗数额67.84万元。分述如下:
1. 2019年1月17日,方志文以网店做活动缺少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3.6万元;
2. 2019年2月初,方志文以帮助别人网店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29万元;
3. 2019年2月18日,方志文以网店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6.8万元;
4. 2019年3月4日,方志文以帮助朋友网店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2.7万元;
5. 2019年3月28日,方志文以网店做“淘抢购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5万元;
6. 2019年4月14日,方志文以网店购买“生意经”软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0.54万元;
7. 2019年4月20日,方志文以给美工发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0.8万元;
8. 2019年4月27日,方志文以网店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0.9万元;
9. 2019年5月10日,方志文以朋友被起诉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15万元;
10. 2019年6月7日,方志文以朋友被起诉还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5万元;
11. 2019年8月2日,方志文以其食物中毒、胃出血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0.4万元;
12. 2019年8月13日,方志文以其胃出血需要做手术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3万元;
13. 2019年9月11日,方志文以朋友被法院执行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3万元;
14. 2019年9月14日,方志文以网贷逾期为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志文在其父母的陪同下,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到休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房产证一本、驻港部队臂章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借条、欠条、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账、车辆订购合同、发票等;
3.证人粟某某、詹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江某某、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志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志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志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志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秀良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志文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