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忠文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方忠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街村委**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忠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方忠文多次在陆良县城东门街菜市场附近、陆良县城新同乐市场旁边的巷子里等地向吸毒人员牛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26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方忠文在陆良县城老五家具后的巷子内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81克。经鉴定,从被告人方忠文身上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意见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忠文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称量、提取、封装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忠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鸿艾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忠文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外活页共计20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