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方所红,男,197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曲靖市**公司**分公司**站**社区**,住麒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曲靖市麒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7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号码5303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曾先后任曲靖市**公司**分公司**站**,住麒麟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曲靖市麒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7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麒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所红、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方所红在担任麒麟区**镇**社区**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集杨某某、毛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多名未实际从事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虚报烤烟专业化分级人员花名册和劳务费发放表,导致烟草公司依照虚假的劳务费发放表将劳务费发放到上述虚列人员储蓄卡上,之后方所红通过转账或者取现方式,将其中的256150元用于支付自己找来从事专业化分级工作人员工资,剩余501959.29元被方所红占为己有。
贪污犯罪事实:
1.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曲靖市**公司**分公司**站**的职务便利,与时任**镇**社区**的被告人方所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从事向桂烟点烤烟收购过程中,由方所红收集大量未栽种烤烟农户的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并用以上身份证签订空合同,通过在烤烟称重上做手脚、“折斤头”、“吃斤头”等方法截留烟叶,再把截留烟叶数量填到空合同上套取烤烟收购补贴款。套取到的收购补贴款除支付销售烤烟和收购农户烤烟费用外,剩余2315386.92元被二人非法占为己有。
2.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曲靖市**公司**分公司**站**的职务便利,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上报新田烟点烤烟专业化分级人员劳务费过程中,将并未在烟点从事专业化分级工作的山某某、胡某某等人虚列进烤烟专业分级人员名单,同时利用少发劳务费、服务费的方式,将套取、截留烤烟专业化分级人员劳务费、助收人员服务费共计64803.98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方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所红、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所红、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所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烤烟专业化分级人员花名册和劳务费发放表套取劳务费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方所红将套取的烤烟收购补贴款,套取、截留的烤烟专业化分级人员劳务费、助收人员服务费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一桩贪污犯罪事实中,两被告人的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方所红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方所红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方所红、陈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涉案款288.2150万元已退赔并由麒麟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3、调查卷叁拾玖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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