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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敏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368号 

被告人方敏,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居住南昌市东湖区********室,租住南昌县****小区****单元**。1989年3月因赌博、诈骗、抢夺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治安拘留15日;1997年9月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戒毒;1998年9月17日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4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1月18日转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4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5月11日转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8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因强制戒毒期未满送强制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敏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方敏从江西省女子强制戒毒所门口接到刚释放的张某某,将张某某带到其租住的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悦湖小区16栋1单元501室,劝张某某吸食了放在茶几上的毒品麻古和冰毒。此后,在2019年8月7日、8月10日8月15日,被告人方敏先后三次邀请张某某来其租住房吃饭聊天,并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让张某某吸食。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方敏在南昌市强制戒毒所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敏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敏容留一人多次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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