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敏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方敏从江西省女子强制戒毒所门口接到刚释放的张某某,将张某某带到其租住的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悦湖小区16栋1单元501室,劝张某某吸食了放在茶几上的毒品麻古和冰毒。此后,在2019年8月7日、8月10日、8月15日,被告人方敏先后三次邀请张某某来其租住房吃饭聊天,并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让张某某吸食。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方敏在南昌市强制戒毒所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敏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敏容留一人多次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姜跃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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