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方文昌,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号,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文昌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7日23时许,在同案犯方某某(已判刑)的提议和纠集下,被告人方文昌伙同方某某、田某甲、田某乙(三人均已判刑)携带盗油卡子、钢钎、铁锹、水龙带等作案工具,窜至大港油田第五采油厂三队港西21站西38-9-2号油井,通过在该井输油管线上打孔的方式,盗放原油1200斤,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后被人发现,方某某(已判刑)被当场抓获归案,方文昌、田某甲(已判刑)、田某乙(已判刑)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方文昌于2019年4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方文昌及同案犯方某某、田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
4.电子数据;
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文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文昌在实施盗窃原油的过程中,采用打孔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文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文昌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文昌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延峰
检察官助理:封佳琪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文昌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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