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新区**街**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4月30日因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1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22日4时5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至青州市**医院宿舍**房间内窃取张某某oppoR15型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方某某处扣押该手机返还被害人。

二、2020年8月22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至青州市**烧烤院内铁道宿舍楼三楼房间内窃取刘某某的华为畅想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左右。

三、2020年8月2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至青州市**宿舍楼**楼**房间窃取徐某某包一个,内有现金9000余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方某某处扣押1640元现金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及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拍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