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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昆盗窃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方昆,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翠屏区,住宜宾市叙州区**乡**村**组**号。2016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7日被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方昆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通过网络以500元一张的价格卖给他人用于实施通讯网络诈骗.另一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元旦在珍爱网上认识一自称叫李某某的男子,对方告诉刘某某自己从事IT工作,目前在香港给一个金融公司做对接服务器,其有内部渠道做外汇基金期货。通过一段时间聊天后,对方给刘某某发送一金融平台网址(cf9889.com)让刘某某注册,并绑定银行卡。随后,李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多次转款至该平台进行投资。同年2月5日刘某某发现该平台关闭、平台账户无法提现,且李某某在微信上进行自己拉入黑名单。刘某某发现被骗,涉案金额达23.4万余元。刘某某分多次向对方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转账,其中有一笔10万元的款项被刘某某转入方昆之前卖出去的银行卡内。2020年1月29日,方昆获悉该卡有现金转入后,产生“黑吃黑”的主观想法,先将该卡内1万元现金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又分别在成都、乐山**银行通过补办新卡的方式将银行卡内剩余的9万现金取走。方昆以黑吃黑的方式将自称李某某的男子卡中10万元转到其他银行卡以网络赌博等方式随意挥霍。目前方昆已经返还刘某某9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黑吃黑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昆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方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方昆现羁押于北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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