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方明星,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明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始,被告人方明星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百顺北路107号嘉云府D5栋102房内,加工、生产并销售假冒“ROLEX”品牌的手表。2019年7月4日,民警在上址抓获方明星,并缴获假冒品牌的手表650只、表面30000片、表底盖600个、表带1200条及作案工具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经审计,方明星通过微信已销售的假冒品牌手表及配件金额为人民币2889481元,现场扣押未销售的假冒品牌手表及配件共价值人民币134707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表面、表底盖、表带、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业主资料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方明星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审计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明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明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650只、表面30000片、表底盖600个、表带1200条,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作案工具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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