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方明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休宁县**商店经营者,安徽省休宁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休宁县*甲镇**小区**幢**单元**室。方明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休宁县**商店经营者,安徽省休宁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乙镇**村**号,住安徽省休宁县*甲镇**小区**幢**单元**室。汪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方明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5月25日先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26日、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方明辉、汪某某在休宁*甲镇**广场3E幢1-2号注册成立休宁县**商店,加盟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老妈乐”休宁一店名义共同对外经营。二被告人组织员工方某某、吴某甲、潘某某、吴海乙等人,以在菜市场门口散发传单,免费量血压、赠送鸡蛋及小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至店内开展“老妈乐”业务宣传,并通过组织会员免费旅游、给予会员客户推荐奖励等形式促使消费会员不断推荐亲友进入该投资模式。
“老妈乐”休宁一店自成立以来,一直以销售虚拟会员卡,发放广告费的模式经营。虚拟会员卡销售模式:一次性支付1280元可成为银卡会员,享受每日返还5元左右广告费,返足2000元为止。一次性支付6400元可成为金卡会员,享受每日返还25元左右的广告费,返足15120元为止。一次性支付12800元可成为钻石卡会员,享受每日返还50元左右的广告费,返足31520元。一次性支付19200元可成为白金卡会员,享受每日80元左右的返利,返足47920元为止。一次性支付25600元可成为翡翠会员,享受每日返还100元左右的广告费,返足64320元为止。2017年12月,“老妈乐”系统停用,启用德和系统,实际运营模式不变。2018年3月“老妈乐”休宁一店正式注销。经营期间,“老妈乐”休宁一店共吸收投资客户共103人,吸收投资金额合计6238396元,未兑付金额3332756元。
“老妈乐”休宁一店每日将吸收资金通过ATM存款存入经营者建设银行账户,再转账至上级公司指定账户。上级公司根据门店销售虚拟会员卡数量给予提成返利,门店每销售一张银卡可获得50元提成,销售一张金卡等于5张银卡,其他等级会员卡提成比例依次类推。方明辉、汪某某每单至少拿门店提成的60%,剩余门店提成由二人自由分配给其它店员。2017年11月开始,上级公司停止发放会员广告费及返利,汪某某存在以已收取的会员投资款直接兑付前期会员的广告费等情形。
案发后,被告人方明辉、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以其非法所得购买白色奇瑞观致轿车一辆,已被休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现暂存休宁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收据、银行账户流水、全家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欠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方某某、吴某甲、王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明辉、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东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明辉、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明辉、汪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明辉、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方明辉、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明辉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休宁县*甲镇**幢**单元**室。
2.随案移送侦查卷捌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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