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方晓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2010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晓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方晓康欲盗窃财物,遂进入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张某某家中,打开户内房门查看,因不确定屋内情况遂躲藏至消防楼梯。方晓康欲再次查看时被发现,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晓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晓康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方晓康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晓康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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