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021987********,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送货**,住忻府区**街**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其强制措施为逮捕,同年4月1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区**青菜店与收银员刘某某因账务问题发生争吵,方某某遂拿起案板上的刀与收银员刘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持刀将刘某某颈部、胸部捅伤;菜店送货员张某某见状上前劝解遂被被告人方某某持刀捅伤腹部。
经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刘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桑凡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临时羁押点(原平市拘留所隔离观察)
被害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61350****;张某某联系电话:1345307****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