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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方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南昌市********自然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3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临时寄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3月5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2月26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上述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4月17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与方某共同出资成立江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为该公司股东。同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方某带领该公司销售团队来到石城县**镇****,以国家推行“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两化融合)”项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名举办“两化融合项目发布会”,并邀请部分石城县本地中小企业业主参会,为获取石城县本地中小企业业主的信任,方某先是要求该公司销售人员以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员工等身份进行包装,后在发布会过程中又虚构加盟两化融合项目成为会员后,制作的“APP”软件、网页可以在工信部、商务厅备案,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带来大量的人脉和财富等事实游说参会人员缴纳“两化融合项目”服务费。发布会期间,应缴参会的董某、杨某某夫妇轻信方某等人虚构的事实向方某等人表达了想参与“两化融合项目”意向,方某等人进一步游说董某夫妇签订了10年期限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董某夫妇现场支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58000元。收受上述款项后,方某、刘某甲仅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董某夫妇发放了一本“两化融合项目证书”,并支付少数费用委托软件公司帮董某夫妇制作了手机“APP”软件,后董某夫妇发现该“APP”软件与发布会时承诺的宣传效果相差甚远,遂多次联系方某以及刘某甲要求退回服务费,均被拒绝。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与方某将江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记注销逃匿。2019年2月12日,董某、杨某某向石城县公安局报案。同年3月2日15时许,厦门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民警在福建省厦门市**区将方某抓获归案。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到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向董某、杨某某夫妇支付赔偿款项人民币6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上述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斌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刘某甲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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