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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湖北省红安县七里**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0****号牌小型面包车在顺德区**路**号对开路段起步时,碰撞前方被害人梁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无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2mg/l00ml。

被告人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101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房,联系电话1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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