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兴城市**水产**,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兴城市**镇**村**宿舍。2005年3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9月2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同其姐夫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因纠纷在兴城市**镇**村**门口的空地上互相撕扯、殴打,被告人方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乙面部,造成刘某乙鼻子受伤。经兴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及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王某某、刘某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兴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及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范景文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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