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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丁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77********,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市“铜官区****”足浴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 住铜陵市铜官区**家园**栋**单元**室。2015年11月20日因容留卖淫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6********,汉族,中技文化,铜陵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家园**栋**单元**室, 住该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介绍汪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到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张某某住户卖淫。被告人方某某分得赃款200元。

2、2020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容留汪某某在铜陵市铜官区**路**栋**号网点内向王某某卖淫。被告人方某某分得赃款200元。

3、2020年1月18日晚、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容留周某某、杨某某在铜陵市铜官区**路**栋**号网点内分别向钱某某、方某某、徐某某三人卖淫。丁某某在网点内为卖淫活动望风。2020年1月19日凌晨,两被告人在容留他人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2. 证人汪某某、周某某等十一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容留、介绍卖淫,被告人丁某某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方某某刑事责任,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丁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其曾经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000元。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丁某某管制六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家园**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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