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组**号,现住鞍山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经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6********,满族,大学文化,海城市**高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于某某、刘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于2020年2月4日晚,在娄某某(另案处理)家中预谋到沈阳购买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耗材,受娄某某指使,张某某、方某某于当晚向被告人于某某借车。次日,张某某携带娄某某提供的现金5万余元,伙同方某某、于某某驾驶于某某家用辽C****8轿车到沈阳三好街购买A4纸100箱、双面彩喷纸、单面彩喷纸、背胶相纸等50余箱。后张某某按照娄某某事先提供的联系电话,雇佣司机吴某某将上述耗材分两趟运到娄某某事先联系的被告人刘某甲(鞍山市铁西区宁远镇**村的花卉大棚)住处。2020年2月6日开始,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制作带有疫情内容的法轮功宣传品1500张左右。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娄某某(另案处理)、方某某在张某某家中再次预谋到沈阳市三好街购买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墨水,后张某某、方某某到鞍山市铁西区钢材市场对面的小区内,将张某某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品300余张张贴在小区居民家门口。次日,娄某某携带6万元现金,伙同张某某、方某某乘坐从于某某借用的辽C****8轿车再次前往沈阳市三好街,行至沈阳市苏家屯高速收费站堵卡点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在该车后备箱内扣押《九评共产党》法轮功书籍2本。
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从娄某某处扣押人民币6万元;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打印机及墨盒1台、打印机2台、电脑主机1台、打印墨水45瓶、打印纸72包、相纸7本、相纸260张、静电复印纸1包、塑封袋400个、《九评共产党》书籍2本、期刊2本、传单5张、挂件1个、原子印章1枚、U盘1个、面值5元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人民币99张;于2020年4月16日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法轮功印章1枚、印油1瓶、多媒体音箱1台、小册子8本、书籍9本、护身符3个;从郭某某处扣押打印机墨水共计66瓶。经鞍山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支队鉴定:涉案书籍13本、期刊2本、传单5个、挂件1个、印章2枚、护身符3枚、人民币99张、小册子8本均属于法轮功反动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制裁检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于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娄艳、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于某某、刘某甲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妍
检察官助理:王蕊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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