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2007年9月14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9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21日因携带气枪打鸟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9月10日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号。2010年7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7年10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1日因携带气枪打鸟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9月11日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开车载着被告人方某某到S235距湘潭市湘潭县**处,两人使用方某某的气枪打中了两只斑鸠。
2.2019年12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伙同贺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两支气枪开车到湘潭市雨湖区**镇**村道打鸟,张某某使用贺某某的气枪开了两枪,未打中。后四人继续开车往前走寻找目标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贺某某、方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湖南省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以及同案犯贺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各判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洪华
检察官助理:袁鸿玮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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