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2016年至2020年,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博兴三路等地向杨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柴油、汽油,非法经营额为4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非法销售柴油经营额为6万余元。2020年7月28日,民警当场查扣其用于非法经营的车牌号为京L****3箱式货车一辆及加油枪和待销售柴油1680升,经鉴定被查获的柴油价值人民币8786.4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商务局复函、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1680升负0号柴油的价格评估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方某某、刘某甲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买卖柴油、汽油,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冷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羁押;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391070****;保证人:刘某乙,电话:1352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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