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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吴某某容留卖淫案)_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范庄林、刘尚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在沭阳县**镇**街红绿灯北侧**洗浴中心容留他人卖淫。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在该洗浴中心容留胡某某、倪某某、黄某某等以“口交”的形式向他人卖淫4次。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在该浴室被民警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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