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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吴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0********,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现居地:无固定住所,个体开集装箱车司机。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由我院不批准逮捕,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702261969********,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路**号**宿舍。个体,在红石崖**路**号**仓库,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由我院不批准逮捕,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刘某某在经营青岛**物流有限公司期间,从报关公司承揽莱州市**有限公司运往烟台市**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2019年5月21日,被害人刘某某临时雇用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车牌号鲁******的集装箱货车从青岛市黄岛区**运送25.6吨塑料颗粒至烟台市**有限公司。

被告人方某某在运送货物途中联系被告人吴某某,欲扣出部分运送的货物转卖。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方某某盗窃客货货物的情况下,仍帮助联系田某某等人对运送货物进行挖装。当日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用钳子将集装箱上的铅封钳断,吴某某用叉车将塑料颗粒包叉出,田某某等人将每个塑料颗粒包内挖出一部分塑料颗粒分别装袋准备变卖,后因田某某未带钱及实物厂家看不清等原因未进行收购。经称重显示,被盗塑料颗粒重5.85吨,价值3924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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