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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周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100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村**坞**号,住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村**苑**号**室。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村**号,住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村**苑**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1月22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杭州**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村公共服务综合楼项目,后由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负责施工,工期355天,从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18日。2018年11月8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富春街道**村公共服务综合楼室外景观工程,工期60天,从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多次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甲要求转包景观工程未果后,提出将公共服务综合楼项目完工后本应拆除的临时围墙卖给**建设公司获利。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以临时围墙问题未谈妥为由,将**建设公司安排进场施工的挖机阻拦在工地门外,以此要挟**建设公司购买临时围墙,且拒绝出具买卖协议,并要求现金支付。4月30日,凌某甲迫于工期进度压力,委托公司工作人员凌某乙、徐某某以购买临时围墙的名义支付现金人民币15万给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后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仍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致使**建设公司迟迟未能进场施工,最终与**村解除了施工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杭州**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投标文件、开工报告,**建设公司的施工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临时围挡工程清单、发票及照片、转账取现记录、现场照片、短信复印件,配电箱照片,富春街道督查单,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凌某乙、徐某某、柴某甲、柴某乙、包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余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刑事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及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冬凤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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