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5*********,纳西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1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和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0*******,纳西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夫妇二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邀约杨某某、和某乙、刘某某、和某丙等人,先后多次在古城区**花园**幢**单元**室、玉龙县**镇**苑小区**栋**单元**室,提供扑克牌和麻将机开设赌场,让参赌人员用扑克牌“哈鸡”及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夫妇二人轮流发牌和抽头渔利,共计抽得13000元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到案情况说明、户口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扣押相关文书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名下的房产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3000元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和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玉龙县**镇**村委会**村**组**号、**村**组**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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