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临时寄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2月10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钟某某(另案处理)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违法犯罪人员使用。同月17日上午,其他电信诈骗人员使用QQ冒充王某某儿子谎称需支付清华大学培训费骗得王某某信任,王某某在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进港路8号浙江弘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间使用手机转账1万元至被告人唐某某开通的农业银行卡内。被告人唐某某收到银行短信提示与被告人方某某商议将银行卡挂失补办,后将上述款项取现挥霍。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家属赔偿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流水、QQ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住所: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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