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工程项目经理,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逮捕,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工程项目经理,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路**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工程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利川市**道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
1.2018年11月,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通过购买企业资质,统一排标的方式参与金华市多湖区块企业征迁项目拆除工程和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农房拆除工程投标,后以金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企业标二标段、农房标一标段、农房标四标段。
2.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与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参加金华市婺城区洪源区块改造工程拆除单位招标项目投标,后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
3.2017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与吕某某等人合伙,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参加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城中村改造工程投标,后以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
4.2017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合伙,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参加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鲍杨村民房拆除工程投标,在抽签过程中又与吕某某串通,后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
5.2017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吕某某等人合伙,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参加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上浮桥区块改造工程拆除项目投标,后以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
6.2018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吕某某等人合伙,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参加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马鞍山村征迁项目拆除工程投标,后以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
7.2018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吕某某等人合伙,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参加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2018年度选择拆除单位项目投标,后以金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
8.2018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等人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参加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双门村、钟头村违建房屋拆除工程投标,后以金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
二、窝藏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方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驾车帮助方某某逃窜至贵州省、重庆市、湖北省等地,并使用其身份证在宾馆开房为方某某提供住宿,以此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商某某前往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投案;2019年3月22日,民警在湖北省利川市锦绣大酒店抓获方某某、王某某;案发后方某某、商某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立功情节证明书、招投标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孔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36*******;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被告人方某某、商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