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岗**号,现住广德市**镇**小区**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冲**号,现租住广德市**镇**小区。曾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7月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岭**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郑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2019年9月因自己的皖P*****轿车损坏不想出修理费,就制造交通事故向其车辆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而未果。10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说到这事时,因被告人孙某某正好有辆从被告人郑某甲处借来的皖P*****奔驰轿车发生了碰撞没有修好,二人遂商量制造假的交通事故骗保险金来修车。被告人孙某某后将制造假交通事故骗保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甲答应了。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郑某甲三人在广德市桃州镇日月商城附近商量后,由方某某驾驶皖P*****起亚轿车与郑某甲驾驶的皖P*****奔驰轿车在广德市桃州镇钱村一路口故意发生正面碰撞。随后被告人方某某报警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定损,事故造成两车车损共计人民币54890元,后因被保险公司识破骗保而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保险索赔申请书、保险出险通知书、定损单等书证;
1证人张莫某、沈某某、郑某乙、汪某某等证言;
1现场勘查笔录;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郑某甲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郑某甲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郑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郑某甲被取保候审,方某某现住广德市**镇**小区**室;孙某某现租住广德市**镇**小区;郑某甲现住广德市**乡**村**岭**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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