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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孙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乡**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乡**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时某某、武某甲、武某乙、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商讨购买赌博机,被告人方某某占50%股份,被告人时某某、武某甲、梁某某、武某乙四人占50%股份,后由被告人时某某、武某甲、武某乙联系购买三台赌博机,由被告人方某某安排放置在大队的东院内,后又将赌博机转移至刘某某的出租房内。期间被告人时某某等人利用赌博机吸引王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时某某、武某甲、孙某某等人负责在赌博机放置地点内看场、收取赌资等,被告人孙某某系被告人方某某等人以每月4000元酬劳所雇佣人员。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方某某、时某某、武某甲、梁某某、武某乙非法获利累计32万余元;涉案赌资累计13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时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赌博机审查认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时某某、武某甲、武某乙、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利用微信等方式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玉

检察官助理:闫国威

2020年6月15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武某乙、梁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时某某、武某甲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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