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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张传杰等4人污染环境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8〕183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永康市人案发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村**号**房,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传杰,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人,案发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案发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案发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张传杰、方某某、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楼某某伙同司机方某某驾驶粤AV8****、挂KP3**挂拖车,从佛山市拉了危险废物到连州市,随后联系犯罪嫌疑人张传杰,由张传杰安排人员“八两”带至连州市**村砖厂内进行非法倾倒。

2018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传杰联系犯罪嫌疑人楼某某,让其到佛山市三水区**石化燃料公司装货,随后楼某某安排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驾驶粤AV8****、挂KP3**挂拖车至上述地址装货;同年3月30日,司机方某某驾驶装有危险废物的粤AV8****、挂KP3**挂拖车从佛山驶至连州市,随后联系张传杰,由张传杰联系“八两”安排司机卸货,随后“八两”安排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带领司机方某某从连州市城西出发,驶至连州市**镇**村委会**村**,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约22.745吨。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连州市**镇**村涉嫌非法处置固废危废特性鉴别报告》的鉴别结论,该涉案的罐式槽车内具有刺激性气味的黑色流体状固体废物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楼某某、张传杰、方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张传杰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张传杰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张传杰、方某某、李某甲均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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