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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并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我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并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以共计2000元的价格卖给方某丙两张以自己名义办理的福建省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两张银行卡资金结算金额共计108.99万元。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罗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可能用来结算犯罪所得资金,其仍然采取遮挡面部的手段,多次帮助罗某某从银行ATM机取款,有监控证实的取款金额为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视听资料

5.《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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