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被告人方某某于2000年9月因抢劫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5年11月因吸毒被山东省济宁市安康医院强制戒毒3个月,2014年3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2月因吸毒被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8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堡村813号,以1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9克。
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被民警当场抓获。
1.书证:指认贩卖毒品照片,指认赃款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
2.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方某某系累犯;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桂秋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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