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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张某甲等容留卖淫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广丰县,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周某甲、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先后租用三明市三元区**号**幢**、**、**、**室作为卖淫场所,容留陈某甲、曹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岑某某、吴某甲、刘某甲、邱某某、朱某某、田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郭某某、薛某某、周某乙、林某丙、卢某甲、卢某乙、杨某甲、张某丙、万某某、王某丙、叶某某等25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8.6305万元。被告人方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起雇佣被告人周某甲、于2018年12月7日起雇佣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接送嫖客、安排嫖客挑选卖淫女、代收嫖资及打扫卫生等。被告人周某甲获得工资人民币0.6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在被雇佣前介绍嫖客到该卖淫场所嫖娼,共获得介绍费人民币0.961万元,其受雇后,该卖淫场所共容留10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18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在三元区**号**幢**室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张某甲及陈某甲、曹某某等卖淫女,查获避孕套等卖淫工具。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等物证;2.人口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购买火车票交易记录、二维码截图、微信交易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统计表、情况说明、租赁协议、**足浴城承包经营合同、福建省旅馆平台系统截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曹某某、陈某甲、赵某某、唐某某、杨某乙、童某某、林某甲、黄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黄某乙、罗某丙、吴某乙、孙某某、罗某丁、陈某乙、李某乙、林某乙、陆某某、刘某乙、翁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罗某戊、练某某、陈某丙、高某某、温某某、艾某某、王某乙、罗某己、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周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周某甲、张某甲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对本院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瑜斌

检察员: 陈 迪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周某甲、张某甲现取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5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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