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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818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何某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方某乙、张某某、何某某、方某甲合谋约一名卖淫女骗至偏僻地点丢下并索要钱财。同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乙在网上以购买性服务为由联系被害人左某某,被告人方某甲驾车到深圳市宝安区**大厦公交站台接左某某上车,被告人方某乙、张某某、何某某随即上车,何某某坐副驾驶位,方某乙和张某某在后排分坐左某某两侧。四人向左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左某某拒绝。于是,方某乙抱住左某某,张某某抢走左某某的手机,何某某查看左某某手机后发现账户内没钱,四人继续向左某某要钱。左某某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主动提出从借呗APP上借出人民币2000元至微信关联银行账户,何某某随即把钱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并转账给方某乙。车辆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汽车城旁时,张某某让左某某下车,四人驾车离开现场。2019年8月6日,四被告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汽车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涉案车辆租赁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信息、银行卡明细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被害人左某某未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何某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刑勘[2019]0817015号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左某某对四名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互相之间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部分案发过程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何某某、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堃

2019年11月27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何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涉案车辆已发还深圳市**有限公司;

3.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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